1. 原材料
(1)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所用铣削钢纤维的质量应符合其技术要求的规定。
(2) 拌制铣削钢纤维混凝土不得采用海水、海砂、严禁掺加氯盐。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采用粗骨料的粒径不宜大于25mm。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所用水泥、水、骨料、掺合料、外加剂、钢筋以及其它材料,还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中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规定。
(3) 拌制铣削钢纤维混凝土宜掺加减水剂或高效减水剂,其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的规定,并经试验验证后方可采用。
(4) 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铣削钢纤维混凝土,可掺用掺合料。掺合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2.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
(1)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按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2)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20号,并应满足设计对强度等级与弯拉强度的要求。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的钢纤维体积率不应小于0.35%。
(3)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弯拉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Rwf =Rw(1+40Vf)
式中:Rwf ——钢纤维混凝土弯拉强度设计值。
Rw ——同强度等级普通混凝土弯拉强度设计值,按现行有关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Vf ——钢纤维体积率。
(4)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的弯拉弹性模量,可根据同强度等级普通混凝土弯拉强度设计值按现行有关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5) 在特殊环境条件下对铣削钢纤维混凝土抗冻标号、抗渗标号、耐磨性、耐腐蚀性等的要求可按现行有关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设计规定采用。铣削钢纤维混凝土抗冻标号、抗渗标号、耐磨性和耐腐蚀性等项性能应通过专门试验或论证确定。
3. 配合比设计
(1)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满足设计要求的抗压强度与弯拉强度,以及施工要求的和易性,在某些条件下还应满足对抗冻性、抗渗性、耐磨性或耐腐蚀性等项的要求。
(2) 本节只对铣削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专门要求作出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应按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JGJ/T55)及其它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
(3)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下述步骤进行:
① 根据强度标准或设计值以及施工配制强度提高系数,确定试配抗压强度与弯拉强度。
② 根据试配抗压强度计算水灰比。
③ 根据试配弯拉强度,按第2、(3)条的规定计算或通过已有资料确定铣削钢纤维体积率。
④ 根据施工和易性要求,通过试验或已有资料确定单位体积用水量,铣削钢纤维(体积率)每掺加0.5%,单位体积用水量相应增加6kg,如掺用外加剂时应考虑外加剂的影响。
⑤ 确定合理砂率,铣削钢纤维(体积率)每掺加0.5%,砂率相应增加2%。
⑥ 按绝对体积法计算材料用量,确定配合比。
⑦ 按试配配合比进行拌合物性能试验,调整单位体积用水量和砂率,确定强度试验用基准配合比。
⑧ 根据强度试验结果调整水灰比和铣削钢纤维体积率,确定施工配合比。
(4)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的施工配制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及其它有关规范关于普通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的规定采用,弯拉强度的施工配制强度提高系数,可取用抗压强度施工配制强度提高系数。
(5)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的稠度可参照同类对普通混凝土所要求的稠度确定,其坍落度值可比相应普通混凝土要求值小20mm,其维勃稠度值与相应混凝土要求值相同。
(6)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试配配合比确定后,应进行拌合物性能试验,检查其稠度、粘聚性、保水性等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如不满足则应在保持水灰比和钢纤维体积率不变的条件下,调整单位体积用水量或砂率直到满足要求为止,并据此确定用于强度试验的基准配合比。
(7)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的强度试验,应分别进行抗压强度与弯拉强度试验,制作铣削钢纤维混凝土试块时,尚应测定其拌合物的稠度和容重。
(8) 根据测得水灰比与抗压强度关系,可求出试配抗压强度对应的水灰比;根据铣削钢纤维体积率与弯拉强度的关系,可求出适配弯拉强度对应的铣削钢纤维体积率。据此可参照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技术规程》确定施工配合比。
4. 搅拌
(1)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
(2) 搅拌铣削钢纤维混凝土的各种材料的重量,应按施工配合比的一次搅拌量计算确定,其称量偏差不得超过表—9的规定。
材料称量的允许偏差 表—9
材料名称 | 铣削钢纤维 | 水泥、混合材 | 粗、细骨料 | 水 | 外加剂 |
允许偏差(%) | ±2 | ±2 | ±3 | ±1 | ±2 |
(3)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搅拌的投料次序和方法与普通混凝土相同,应以保证一定的生产率为原则。
(4)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的搅拌时间由搅拌机类型决定,并应较普通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延长10s~20s。
5. 运输、浇筑和养护
(1)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的运输可采用与普通混凝土相同的运输规定,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拌合物离析。
(2)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可采用泵送施工。混凝土应保持连续泵送,必要时可降低泵送速度。
(3)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的浇筑方法应保证钢纤维分布的均匀性和结构的连续性,在一个规定连续浇筑的区域内,浇筑施工过程不得中断,在浇筑过程中不得因拌和料干涩而加水。
(4)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振捣,不得采用人工插捣,所采用的振捣机械和振捣方式除保证混凝土密实外,还应保证钢纤维的分布均匀。
(5)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采用与普通混凝土相同的养护方法。
6. 质量检查
(1)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的质量检验,除应对原材料、配合比、施工的主要环节按现行有关施工与验收的规定执行外,尚应补充下列检验项目:
① 按附录的规定对铣削钢纤维进行质量检验。
② 铣削钢纤维的称量每一工作班至少检验二次;同时,应采用水洗磁铁收集法在浇筑地点取样检验钢纤维体积率,每一工作班至少一次;该方法检验钢纤维体积率的误差不应超过配合比要求的钢纤维体积率±15%。
(2) 检验铣削钢纤维混凝土质量,依据工程要求分别进行抗压强度与弯拉强度试验。如有特殊要求时,尚应做抗冻、耐磨等性能试验。
铣削钢纤维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制作、数量以及对强度的评定方法应参照现行有关混凝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政益路8号1003—1005室
工厂地址: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南海路127号
电话:021-58587085 / 15821688500
Copyright ©2014 哈瑞克斯 沪ICP备16055345号